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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寿险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报告的通报2023-01-31 13:28

本文摘要:上海保监发行[2007]70日各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4年底发行《关于报告季度业务分析报告的通报》(上海保监发行[2004]154日),拒绝各公司在每季度后5天内(第三季度国庆长假延期至10天)向我局报告业务分析报告。在继续执行过程中,一些公司没有给予充分的尊敬,迟报、错报现象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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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发行[2007]70日各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4年底发行《关于报告季度业务分析报告的通报》(上海保监发行[2004]154日),拒绝各公司在每季度后5天内(第三季度国庆长假延期至10天)向我局报告业务分析报告。在继续执行过程中,一些公司没有给予充分的尊敬,迟报、错报现象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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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二季度报告工作中,我局决定提前向各公司报告,泰康生命上海分公司、合众生命上海分公司、瑞泰生命上海分公司、瑞福德健康上海分公司等4家公司擅自延期报告时间,对我市人寿保险市场数据统计资料研究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通报批评。各公司不得严格执行《报告季度业务分析报告相关事项报告》拒绝,加强业务分析报告管理,提高数据质量。

如果报告中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局人身保险监督所。今后,对于拒绝报告工作的公司,我局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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